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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石岐街道民生路181号“10.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3-25 分享:

  2025年10月17日13时38分许,中山市石岐街道民生路181号打拆加固工程发生一起坍塌致一人重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石岐街道办事处牵头,街道应急管理局、城建局、公安、工会等部门成立石岐街道民生路181号“10·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个人情况

  1.工程委托人:刘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系民生路181号租户,涉事打拆加固作业发包人,自然人。

  2.一次承揽人:蔡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华容县**********,系涉事打拆加固作业一次承揽人,自然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3.阳某五,男,汉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常宁市**********,系涉事打拆加固作业二次承揽组织人,自然人,无建筑施工资质,阳某五、阳某发(伤者)、徐某发、李某升、李某义、罗某付合伙六人共同承接了该起事故的打拆加固作业,以“包工包料”、工程款均分作主要的依据。

  4.伤者:阳某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常宁市**********,系民生路181号打拆加固工程承揽合伙人之一。

  5.徐某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常宁市**********,系民生路181号打拆加固工程承揽合伙人之一。

  6.李某升,男,汉族,50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常宁市**********,系民生路181号打拆加固工程承揽合伙人之一。

  7.李某义,男,汉族,30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常宁市**********,系民生路181号打拆加固工程承揽合伙人之一。

  8.罗某付,男,汉族,56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湖南省耒阳市**********,系民生路181号打拆加固工程承揽合伙人之一。

  (二)涉事房屋情况

  涉事房屋位于中山市石岐街道民生路181号,于2011年4月12日做权属登记,业主为:吴某某,中国澳门人,证件号码:**********。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面积为:181.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40.91平方米,为2层砖木结构,房屋竣工时间及施工单位因年久已不可考。

  (三)涉事打拆加固作业合同签订情况

  涉事打拆加固作业工程未签订任何施工合同,未签订任何安全生产协议,均为口头承诺。

  2025年10月2日,租户刘某通过中介向房东吴某某租赁石岐街道民生路181号住宅,计划装修为咖啡厅经营。刘某通过抖音、微信等平台联系到从事装修施工的自然人林某某,双方通过微信约好10月15日到民生路181号现场商谈装修事宜,但因林某某15日有事没空履约,转而让其朋友蔡某某到现场和刘某商谈。

  10月15日,刘某与蔡某某商谈装修情况,口头约定按照合同总价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将装修前的打拆加固作业工程发包给蔡某某,刘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蔡某某支付订金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当天,蔡某某联系阳某五到现场商谈打拆加固工程事宜,阳某五叫上李某升一同前往,蔡某某和阳某五口头约定按照合同总价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将打拆加固作业工程分包给阳某五团队,工期约定4天,包工包料,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阳某五支付订金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供购买材料开展工作。10月15日阳某五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工程信息的方式召集工人徐某发、李某升、李某义、罗某付等人开展作业,后因工程需要,10月17日阳某发由徐某发邀请作为焊工参加本次作业,六人约定工程款1万元在扣除材料、工具等费用后均分。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7日,阳某五、阳某发、徐某发、李某升、李某义、罗某付六人在民生路181号住宅内进行打拆加固作业。截止事发前,六人正在进行民生路181号住宅中座共墙下半幅、住宅中座后加雨棚中间立柱下半部分的承重结构置换,使用新加的槽钢“H”状支撑结构焊接对上部墙体和雨棚进行卸荷。房屋、雨棚结构垂直方向上承重独立,垂直分离;水平方向上,房屋墙体与雨棚立杆局部有膨胀螺丝拉结,非联体结构。六人已完成中座共墙墙体的卸荷结构,将下半幅墙体拆除,已将雨棚中部立杆焊接在槽钢支撑结构上。

  10月17日,在蔡某某授意下,阳某发对雨棚中部立柱进行切割以扩大下部空间,阳某发站在距离地面约1米8高的脚手架上使用手磨机和电焊机进行切割,未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中午13时38分,阳某发完成切割工作,雨棚中间立柱上半部分应力释放向左摆动,拉动槽钢“H”状支撑结构和共墙上半幅,造成槽钢倒塌和附于共墙上的木横梁错位倒塌,住宅中座屋顶坍塌。屋顶坍塌导致物体直接打击到位于下方进行切割作业的阳某发,阳某发从脚手架上坠落,被坍塌的屋顶瓦片埋没。作业的其余五人迅速展开救援,中午13时50分,阳某发被送往中山市人民医院救治。

  阳某发由徐某发邀联系作为焊工参加本次作业,同阳某五、徐某发、李某升、李某义、罗某付等其余五人合伙共同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从蔡某某处承揽民生路181号住宅的打拆加固作业,报酬六人均分,六人在施工作业时使用的铁锤、铁铲、电钻、电焊机等工具均为自带。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中山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和病情介绍显示,阳某发的诊断情况为:1、左侧颞叶迟发性脑内血肿,2、右侧额颞部、左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3、脑疝,4、蛛网膜下腔出血,5、右侧颧弓、蝶骨、颞骨岩部及顶骨骨折,6、右侧液气胸,7、脑肿胀,8、左肺挫伤,9、双侧锁骨、肋骨骨折,10、肺部感染。事发至今阳某发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表3单纯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4.2.2.1锁骨”对应120个损失工作日,“4.2.2.3肋骨”对应110个损失工作日,表14头皮、颅脑损伤损失工作日数换算表“9.10.1.2硬脑膜下血肿需手术清除者”对应1500个损失工作日,“9.9.3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颅骨骨折”对应1200个损失工作日。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伤害程度分类,该事故中阳某发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是一起1人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阳某发切断立柱导致应力释放,雨棚立柱带动承重结构移动,导致房屋屋顶、墙体、槽钢体系坍塌。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蔡某某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承揽打拆加固工程,再委托同样没有相关资质的阳某五六人团队,未制定施工方案和进行技术交底,未对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辨识,在未排除现场施工隐患的情况下安排施工,指示施工团队盲目作业,为扩大使用空间切断雨棚立柱,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阳某五、阳某发、徐某发、李某升、李某义、罗某付六人分别自带工具共同实施作业,六人约定工程款1万元在扣除材料、工具等费用后均分,说明六人中并无牵头承揽人,而是应将六人视为合伙关系一起承揽该工程。六人在未理清风险的情况下切断雨棚槽钢立柱,导致事故发生。阳某发存在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从事电焊作业,在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

  3.刘某将民生路181号的打拆加固工程委托给没有资质的蔡某某,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五、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石岐街道民生路181号“10·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受伤。蔡某某作为民生路181号打拆加固工程承揽人,虽然之后将该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委托给阳某五等六人,但阳某五等六人不具有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缺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意识,且从事施工作业的六人为临时组成的施工队,不具有组织性,施工也是按照蔡某某的管理和安排,和蔡某某有一定的用工依附性。蔡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石岐街道民生路181号“10·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石岐街道应急管理局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蔡某某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蔡某某系以自然人身份承揽该拆旧加固工程,其既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又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种情况下,若因对事故负有责任既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存在身份重叠、同一而导致出现双重处罚的结果。因此,建议不再对蔡某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事故调查中发现刘某存在未申报登记装饰装修活动、委托无资质人员施工等违法行为,建议交由城建部门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石岐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依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已开出停工整改通知书,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保护。由于民生路181号中座房屋屋顶、墙体坍塌,其余部分墙体开裂,存在坍塌的可能,建议城建部门与业主沟通协调,做房屋鉴定,如鉴定为危房要加强对涉事房屋的监控。

  (二)蔡某某、阳某五、阳某发、徐某发、李某升、李某义、罗某付等人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关资质,不得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三)石岐街道城建部门应参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工商贸企业高风险小散建筑施工作业简易报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室内装修工程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职责。同时,城建部门应根据《石岐街道小型装饰装修工地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加强指导社区网格员、物业公司对室内装修工程进行巡查检查,早发现早制止此类违法发包、无资质承包、野蛮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