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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岐街道原区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政府补贴的实施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21 分享: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印发<石岐街道原区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政府补贴的实施规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石岐街道原区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政府补贴的实施规则》业经2020年党工委第5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11日

  石岐街道原区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政府补贴的实施规则

  据《石岐街道党工委会决定事项通知》(〔2020〕414号)的要求,自2020年9月1日起恢复发放原区办企业职工生活补贴。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对《关于增加原区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政府补贴的实施规则》(中岐办〔2009〕6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二、补贴对象

  在1998年7月纳入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原区办在册集体企业职工(含原区属幼儿园已办理退休的非公办在编教师人员)中,按规定连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办理了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人员。

  三、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月发放一次。

  四、人员核定

  (一)原核定的名单将继续有效。

  (二)新增和退出的退休人员核查工作,由党建工作办和人社分局按各自职能负责组织实施。

  五、申请办法

  (一)符合条件而又未纳入补贴对象的退休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如必要,需附个人档案)、工商银行账户等资料到人社分局提出增补申请(附件)。由党建工作办负责核定退休人员身份。

  (二)每月5日前,人社分局向党建工作办提供每月需要核查的新增和退出人员名单,由党建工作办核查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并回函人社分局。

  (三)每月10日前,人社分局制定当月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报财政分局进行划拨。

  六、补贴期限

  退休人员自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起,按月享受本项补贴。对于增补核定的退休人员,自核定次月起享受本项补贴,不予补发。

  七、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石岐街道办事处负担。

  八、工作职责

  (一)党建工作办:提供原区办企业资料,以及原北区退休职工名单,负责核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二)人社分局:汇总整理党建工作办核定人事档案后的退休人员名单,核查退休人员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三)财政分局:做好资金预算和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九、有效期限

  本规则有效期为5年,实施截至2025年8月31日。

  十、其他事项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石岐街道办事处所有。2009年印发的《关于增加原区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政府补贴的实施意见》(中岐办〔2009〕6号)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原区办企业退休人员身份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