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详见附件
名称:联合恒基(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办事处等14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见附件
负责人:黄干机等(详见附件)
住所:详见附件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的查询记录显示,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2020年度年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5日在《中山日报》上刊登《限期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责令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提交年度报告。2022年2月10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责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责令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自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将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登记机关报送2020年度年报,被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至责令补报期限届满后仍未报送2020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 1、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2、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5日在《中山日报》上刊登《限期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0日在网站上发布的《关于责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及附件;4、当事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5、责令改正通知书;6、邮寄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被退回的邮件及改退批条等证据证实。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报送年度报告,且已不在原址经营,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62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 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已依法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岐执罚告〔2022〕167号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你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因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先我局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紫红(T511837)、巴春霞(T511839)
联系电话:0760-23322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