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和章(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41205****):
本单位对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及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31日至2021年2月24日期间,在中山市石岐区大信新都汇C座五楼阿信街5号开设恐怖屋经营,该经营场所外悬挂大幅宣传广告,广告内容含有恐怖、暴力等内容。该经营场所日常人流量大,有较多的学生和未成年人经过和围观,存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况。另查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获利所得人民币10309.2元。2021年2月25日,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立即整改,完成对经营场所的拆除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单位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岐执罚听告字[2021]1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壹万零叁佰零玖圆贰角,¥10309.2;
2.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贰仟圆整,¥:202000。
因当事人去向不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我单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先生、刘先生
联系电话:0760-23328060
单位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科西路2号316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