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启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中山市石岐区龙腾路6号9幢102房北侧建设不锈钢简易雨棚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于2025年9月11日,向李启明送达《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岐执罚字〔2025〕343号),责令李启明在2025年9月27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石岐区龙腾路6号9幢102房北侧建设的一处不锈钢简易雨棚(面积为4.84平方米),李启明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要求李启明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一处不锈钢简易雨棚(面积为4.84平方米)。如李启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