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德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中山市石岐区悦来新村12幢201房南侧建设建(构)筑物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于2025年5月23日,向李德权送达《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岐执罚字〔2025〕157号),责令李德权在2025年6月3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悦来新村12幢201房南侧建设的4处违法建(构)筑物,合共面积为15.06平方米[其中序号1为混凝土结构建(构)筑物,面积为4.01平方米,用作阳台使用;序号2为不锈钢结构建(构)筑物,面积为3.85平方米,用作雨篷使用;序号3为铁架玻璃窗封闭原建筑阳台,封闭空间投影面积为4.33平方米,用作办公空间使用;序号4为铁架塑胶顶结构建(构)筑物,面积为2.87平方米,用作雨篷使用],李德权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要求李德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悦来新村12幢201房南侧建设4处违法建(构)筑物,合共面积为15.06平方米。如李德权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