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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横门渔港港章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08 13:24:20 资料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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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横门渔港港章》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中山市横门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中山市横门渔港(以下简称“本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为本渔港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本渔港的水域交通安全、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南朗街道办事处为本渔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渔港事务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财政、消防救援支队、中山海事局、中山海警局、中山供电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四条 本渔港隶属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办事处,位于横门社区。

  第五条 本渔港范围包括陆域范围和水域范围。主要坐标点为:

  A:X 2496110.240,Y 520862.553

  B:X 2496048.062,Y 520815.039

  C:X 2496029.250,Y 520808.909

  D:X 2495973.042,Y 520728.630

  E:X 2495830.719,Y 520559.394

  F:X 2495779.669,Y 520645.382

  G:X 2495756.510,Y 520684.390

  H:X 2495808.642,Y 520728.050

  I:X 2495968.152, Y 520861.207

  J:X 2496049.296, Y 520928.089

  (一)陆域范围:渔港A-J点,沿岸全长943.47米。渔港区沿岸向陆地延伸6米以内,约6348.5平方米,包括岸线、码头、装卸作业区、临时堆场、水产品交易点、沿港道路以及为渔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设施用地等。

  (二)水域范围:渔港A、J点向横门西水道方向延伸60米以内,约42279.3平方米,为横门渔港管辖水域,包括通港航道、港外锚地。

  渔港的水域、陆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 本渔港设6个功能区,主航道平均宽度60米、平均水深3米。功能区划分如下:

  第1停泊区(A-B)为渔货渔需品装卸及非渔业船舶临时停泊区,共78.25米。

  第2停泊区(C-D)为公务船停泊区,共98米。

  第3停泊区(D-E)为小型渔船停泊区,共221.13米。

  第4停泊区(E-F)为大、中型渔船停泊区,共100米。

  第5停泊区(F-G-H)为其他公务部门快艇停泊区,共113.36米。

  第6停泊区(H-I)为大、中型渔船及休闲渔船停泊区,共207.78米。

第三章 渔港经营

  第七条 本渔港须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遵守渔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并服从农业农村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非财政资金建设的设施,可由投资方自主经营,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承担渔港的日常维护,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渔港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渔港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核定功能使用渔港设施,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并保证渔港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 渔港经营主体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作业期间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作业动态;影响通航的,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本渔港安全生产工作,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落实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南朗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队伍建设,负责本渔港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南朗街道办事处备案;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南朗街道办事处应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港内船舶避险和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市直相关单位应按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防台风期间,各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按照有关部门启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助预案,服从渔港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应当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并根据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应急响应等级,在港区内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在渔港区域范围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向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渔港范围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船舶等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无证无牌加油站、点、车、船在渔港范围内从事非法加油活动。

  第十七条 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南朗街道办事处应制定渔港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管理网络,加强对渔港消防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须安排人员值班,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接到报告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应急救援指令的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或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危害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

  第二十条 本渔港水域内影响安全航行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权机构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确实无法确定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沉没物、漂浮物等物品的,由渔港经营主体打捞清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不得擅自在渔港区域内设置影响安全的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或发现影响渔港安全的设施,应当及时向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报告。侵占渔港设施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设置影响渔港安全设施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内拆除或清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进出本渔港的船舶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违法从事水上娱乐、捕捞、垂钓和游泳以及相关妨碍渔港安全的活动,严禁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港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本渔港范围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

  船舶垃圾应当交由具备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不得排入本港水域。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五条 在本渔港范围内供油作业时,应当加强看守,防止出现跑、冒、滴、漏油等可能污染环境情况;如发生相关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二十八条 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报告,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

  第二十九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等规定,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应当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或在航道内锚泊。公务船在执行应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

  第三十一条 港澳台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根据规定向公安、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渔港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二)发生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妨害水上航行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报告,接受处理;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四十八小时内向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在渔港内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引起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或向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渔港范围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港章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港章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港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中山市横门渔港管理章程》(中农农规字〔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横门渔港测量示意图


  附件

中山市横门渔港测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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