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径与市市场监管局联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9日
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
序号 |
经营行业(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监管单位 |
1 |
动物饲养场 |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内;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内;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内;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内。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内。 2.中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04月24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7〕2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具体范围参见《关于印发中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的通知》(中农函〔2018〕802号)】 |
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 |
2 |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内;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内;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内;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内。 |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
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 |
3 |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内;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内。 |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
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 |
4 |
动物诊疗 |
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少于200米。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 |
5 |
成品油零售经营 |
在中山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划点之外 |
1.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8日修正)第八条 2.《中山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 |
发展和改革 主管部门 |
6 |
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项目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防治灾害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
水务主管部门 |
7 |
开垦种植农作物项目 |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造成水土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
水务主管部门 |
8 |
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各类经营项目 |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水务主管部门 |
9 |
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 |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10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 |
一、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适当区域以外的区域。 二、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修正)第十九条 |
应急管理 主管部门 |
11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 |
在城市建成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储存经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应急管理 主管部门 |
12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
一、居民居住场所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二、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 |
应急管理 主管部门 |
13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 |
服务网点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二条 |
商务 主管部门 |
14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
15 |
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 |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
16 |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经营活动。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
17 |
经营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及依法设立定点基地内已规划建设的生产线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鞣革、陶瓷、酿造、铅酸蓄电池、废旧塑料再生项目 |
中山市范围内 |
1.《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2.《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修编》(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
18 |
经营含印染、洗水(普洗除外,下同)、化工、线路板、专业电镀、专业金属表面处理(铝及铝合金的阳极氧化、铝的表面铬酸盐转化、锌的铬酸盐钝化、酸洗、磷化、喷漆、喷涂等,下同)项目。经营化工、专业金属表面处理、电镀、线路板、洗水、印染项目 |
印染、洗水、化工、危险化学品仓储、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污染行业定点基地(集聚区)外 |
1.《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2.《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修编》(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3.《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化工、洗水、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自2016年1月28日起施行)第三条 |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
19 |
住宿业 |
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距离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25米范围内。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3.《住宿业卫生规范》(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第四、第五条。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20 |
天然游泳场所 |
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大于0.5米/秒。在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3.《游泳场所卫生规范》(2007年6月21日起施行)卫生要求-选址设计验收(一)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21 |
美容美发场所 |
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25米范围内设置。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2007年6月2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四条 |
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 |
22 |
沐浴场所 |
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3.《沐浴场所卫生规范》(2007年6月2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四条 |
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 |
23 |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
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 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 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的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与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高层建筑内。 |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2017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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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体育主管部门 |
24 |
营利性民办高中 |
1.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场所200米范围内 2.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有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穿越校区。 4.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共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
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通知》(粤教基﹝2013﹞17号)(2013年9月1日施行)第四条 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2012年1月1日施行)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 3.《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2002年7月1日施行)第九条 |
教育和体育主管部门 |
25 |
互联网上网服务 |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自2002年9月29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九条 2.《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 |
26 |
娱乐场所经营 |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条 2.《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 |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 |
27 |
医疗器械经营 |
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2.《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12月12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8 |
食品生产 |
显著污染区域、易发生洪涝灾害地区、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3.1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9 |
化妆品生产 |
周围30米内有可能对化妆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的区域;不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区域。 |
1.《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 年第265号)第三十五条 2.《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核指导原则(试行)》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0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25米以内距离的区域;不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区域。 |
1.《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2.《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5: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1 |
食品经营 |
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内的区域;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内的区域。 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旱厕)区域范围内(25米)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2月20日起施行)附件第一、二、三、四、五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2 |
活禽经营 |
活禽经营限制区、活禽经营市场外 |
1.《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 2.《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5〕52号,2015年3月26日发布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3 |
销售高污染燃料 |
中山市范围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2.《中山市落实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工作实施方案》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注:本目录禁设距离均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