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的工作部署,我市组织全市各部门、各镇区对我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
未发现我市的政府规章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情形。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
决定废止“场地使用证明文件”等2项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本公告发布后,该2项证明事项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文,以本公告为准(详见附件)。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
决定废止“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等18项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本公告发布后,该18项证明事项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文,以本公告为准(详见附件)。
附件:市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
市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2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索要部门 | 行政事项 | 开具单位 | 年受理量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1 | 场地使用 证明文件 | 《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办法》(中府〔2011〕165号)第九条:申请设置砂石堆放场的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四)场地使用证明文件(依招标或拍卖取得使用权的提供中标通知或其他相关文件)。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的须经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注意见。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存放物料审批 |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 | 57 |
| √ |
| 取消 |
2 | 办理产前就医确认手续计划生育证明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40号)十九条:参加职工产前检查前,应当选定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医院,并凭计划生育证明等资料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 卫计部门 | 48886 |
| √ |
| 取消,今后以“计生登记确认表”代替,申请人无须提供,通过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18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部门 | 行政事项 | 开具单位 | 年受理量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1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中山市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房产未注明是商业用途的,住宅转商业用途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其出具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 | 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 申办游艺 娱乐场所 |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村(居)委会 | 30 |
| √ |
| 取消 |
2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中山市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房产未注明是商业用途的,住宅转商业用途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其出具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 | 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 申办歌舞 娱乐场所 |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村(居)委会 | 60 |
| √ |
| 取消 |
3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中山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房产未注明是商业用途的,住宅转商业用途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其出具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 | 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 |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村(居)委会 | 70 |
| √ |
| 取消 |
4 | 注销、失踪证明 | 《关于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中计育发字〔2011〕24号)第二条 对于配偶失踪不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及村(居)委会提供的两人共同生活的证明才可办理。 | 镇区卫生计生局 | 行政奖励 | 公安部门 | 5 | | | √ | 取消,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5 | 两人长期共同生活证明 | 《关于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中计育发字〔2011〕24号)第二条 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对象,如因丧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提供公安户口注销证明及村(居)委会提供的两人共同生活的证明;对于配偶失踪不能补办结婚登记的手续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及村(居)委会提供的两人共同生活的证明才可办理。 | 镇区卫生计生局 | 行政奖励 | 户籍地村 居委 | 10 | | | √ | 取消,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6 | 单位证明 | 《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人社〔2010〕23号)第十五条(四)转回原籍就医:原籍外地的在职参保人员,病情符合转诊条件,并在本市住院无亲友照顾,生活确有不便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原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统筹地区选定1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单位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经审批同意后,回原籍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 市社会 保险基金 管理局 | 办理转回原籍就医手续。 | 用人单位 | 49 |
| √ |
| 取消 |
7 | 病 历 | 《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人社〔2010〕23号)第十五条(四)转回原籍就医:原籍外地的在职参保人员,病情符合转诊条件,并在本市住院无亲友照顾,生活确有不便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原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统筹地区选定1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单位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经审批同意后,回原籍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 市社会 保险基金 管理局 | 办理转回原籍就医手续。 | 医疗机构 | 49 |
| √ |
| 取消 |
8 | 出院小结 | 《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人社〔2010〕23号)第十七条(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参保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用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的,个人先用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在出院后90天内持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电脑打印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收费票据原件、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指定的银行存折等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付待遇。 | 市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 | 参保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用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的,医保报销 | 医疗机构 | 5431 |
| √ |
| 取消 |
9 | 《中山市医疗服务价格事项备案表》复印件 | 《印发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150号)第五条(三)《中山市医疗服务价格事项备案表》复印件。 | 市社会 保险基金 管理局 | 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 发改部门 | 51 |
| √ |
| 取消 |
10 | 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 | 《印发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150号)第五条(四)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 | 市社会 保险基 金管理局 | 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 卫计部门 | 51 |
| √ |
| 取消 |
11 | 执业药师参保证明资料 | 《印发<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的通知》(中人社发〔2017〕70号)附件1、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第6项 | 市社会 保险基金 管理局 | 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182 |
| √ |
| 取消 |
12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诉讼中减免司法鉴定费用事项要求提出) | 《中山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中司办[2012]11号)第六条第二款“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其设定依据为《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一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经济困难的证明”。 | 市司法局 | 证明家庭经济困难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6 |
| √ |
| 取消 |
13 | 已获得法律援助的提供法律援助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诉讼中减免司法鉴定费用事项要求提出) | 《中山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中司办[2012]11号)第六条第二款“已获得法律援助的提供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其设定依据为《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年2月26日修订) ,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办理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应当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 市司法局 | 证明家庭经济困难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6 |
| √ |
| 取消 |
14 | 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减、缓、免交案件诉讼费用的证明(诉讼中减免司法鉴定费用事项要求提出) | 《中山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中司办[2012]11号)第六条第二款“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减、缓、免交案件诉讼费用的证明”,其设定依据为《诉讼费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制定),第六章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 市司法局 | 证明家庭经济困难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6 |
| √ |
| 取消 |
15 | 居住证明 | 《关于港澳同胞子女在中山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中教〔2011〕25号),2011年3月8日印发, 2018年2月23日废止。《通知》第四条第二款:提交法定监护人的个人有关资料:有效港澳身份证、回乡证、居住证明、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法定监护人与入学儿童的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 市外事 侨务局 | 证明在中山居住 | 派出所、村居委会 | 220 |
| √ |
| 取消 |
16 | 积分制管理卫生计生加(扣)分审核表 |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 市流动 人口管理办公室 | 办理积分入学、入户 | 居住证卫生计生部门 | 600 |
| √ |
| 取消 |
17 | 个人捐赠证明 |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 市流动 人口管理办公室 | 办理积分入学、入户 | 政府认定的中山市慈善公益组织 | 10 |
| √ |
| 取消 |
18 | 举报火灾隐患证明和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 |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 市流动 人口管理办公室 | 办理积分入学、入户 | 消防部门、镇区公安部门 | 0 |
| √ |
| 取消 |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