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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角镇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和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三角镇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8-11-02 分享:

原文件:角府〔2018〕21号(角府规字〔2018〕1号)三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角镇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和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为适应当时形势下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我镇从2005推行了以“生不增、死不减”股权固化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09年底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正式实施农村股份制,该项政策实施以来,明晰了股东的资格界定和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优化了农村资源配置,在维护股东权益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较好地解决了农村人口不断增长与集体收益分配日趋紧缩的矛盾问题。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结构的调整变化,农村社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对于“股权固化”这一核心原则体现在:股权固化后股份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由于一直欠缺具体的办理办法,因此在过去多年里,大多数已故股东的股份都没有办理继承和流转。针对这些情况,并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以及各村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草拟了《三角镇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和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在坚持“生不增、死不减”固化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股权流转的程序,规范和完善股权继承、转让和赠与的原则和办理程序,促进股权合理流转。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山市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和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农[2014]146号)等政策精神。  

三、主要内容  

在《意见》中,具有不少的政策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持股权固化政策,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在坚持农村股份合作制“生不增、死不减”固化政策的基础上,《意见》重点对股份的继承、转让、赠与等流转原则和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以促进股份的合理流动,解决以往股份流转的问题。  

(二) 引入“一般股东”、“流转股东”概念,解决股份流转后的股东权益问题。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单一的股东概念已不足以满足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区分其成员之间享有不同权益的需要,在《意见》中引入“一般股东”和“流转股东”的概念,并清晰界定了这两类股东各自享有的权益,从而有效解决了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固化的原始股东,与通过股份流转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员之间在权责分担、利益分享区别对待的问题。  

(三) 设定股份流转原则,规范股份流转程序。  

股份流转包括继承、转让、赠与三种方式,在《意见》中规范了三种方式的办理程序,特别对股份的转让(或赠与)行为,在《意见》中则设定的限制性条件,使股份的转让(或赠与)主要是在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在办理股份流转时,采用“公示”方式的,一般需依照”提出申请、资料审核、流转公示、变更登记”等四个环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