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三角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为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新涌西路3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筹。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叁佰壹拾柒点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中山市三角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是属利用三角镇公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不核定编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管理运行,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备案后,代表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兼顾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和智力障碍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五保供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二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公益性;行使本单位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行使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举办单位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事业单位依法申办法人登记业务,审核章程,审查法人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本单位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法人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二)对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等实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本单位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考核结果与本单位财政补助挂钩,促进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任免、聘用和管理本单位管理团队成员,对其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聘任和奖惩挂钩;
(四)建立离任审计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公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本单位保障公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本单位可持续发展;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产和债务债权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中心主任1名,全面负责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管理权、经营权以及现有资产使用权由中山市三角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委托给中山市三角医院经营管理(委托服务期限自202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在委托经营期内,中山市三角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对中山市三角医院的各项经营项目进行监督指导。中山市三角医院承担本单位的所有安全责任,并对业务运作、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单位及托管单位管理层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人事、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人事管理岗位由托管单位中山市三角医院负责。设有独立资产管理和财务账套,由中山市财政局三角分局管核。
本单位镇属公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镇属公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镇属公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公布开放时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上级规定的最低时限;
(二)本单位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四)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二)监督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单位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退出、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并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公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二十五条 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中山市三角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行政办公室、中山市三角医院审议,并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中山市三角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中山市三角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镇公共服务办通过的章程修正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4年8月12日经中山市三角医院党总支委会会议审核,2024年8月26日经中山市三角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审议,呈报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山市三角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2025年9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