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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中山市创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09 分享:

  名称:中山市创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WA****

  法定代表人:徐华杰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

  2026年2月3日,本机关(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场所门口有招牌标示“金属回收”,现场堆放有废金属、废纸皮等,并有一把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电子秤。现场负责人徐华杰出示营业执照接受检查,其经营范围不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项目,执法人员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中三角市监责字〔2026〕020301号),责令你单位在2026年2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办理事项变更登记。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仍未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经查明,你单位在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自2025年12月26日开始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2月3日、2026年3月18日)、现场检查相片(2026年2月3日、2026年3月18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徐华杰的询问笔录、徐华杰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已于2026年7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7月8日作陈述、申辩。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角执罚告〔2026〕163号)、送达录像、《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经复核,本机关(单位)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序号,你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登记60日以下,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6〕16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须知要求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9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