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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刘传敏)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7-23 分享:

  姓名:刘传敏

  居民身份证:41302619****02****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

  2025年12月15日,本机关(单位)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的位于中山市三角镇进源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是一家废品回收站,面积约100平方米,门口有招牌标示“收废品”,现场堆放有废旧金属、废纸皮、废塑胶等,有电子秤1把。你未能出示该场所营业执照接受检查。

  经查明,你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25年5月起擅自在上述场所从事废品回收经营,陈述其间共获利14000元,但无法提供经营单据接受检查。执法人员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6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场所已停止经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笔录(复查)、现场检查相片(复查)、询问笔录、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无照从事废品回收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由于你首次被发现无照经营,经责改已停止经营,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不罚字〔2026〕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