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杨佳洪
居民身份证:44062019****06****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2025年4月24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三角镇光明村蟠龙路段部分土地(图纸编号D04ZKA2025****),占用面积共1252.48平方米。经现场勘验,地面已实施硬底化,并搭建两间简易锌铁棚建筑物,建筑物面积合计31.7平方米,你未能提供上述地块的用地审批手续。经函询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三分局,图纸编号D04ZKA2025****地块未发现有办理用地手续、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地块的用地单位为你,违法用地总面积1252.48平方米。核查地类年份为2014年,核查地块的地类为:耕地(地类编码:011水田)的面积为1076.65平方米、非耕地及非可调整的农用地(地类编码:104农村道路)的面积为102.98平方米、非耕地及非可调整的农用地(地类编码:117沟渠)的面积为72.85平方米。根据中山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查询结果,上述地块违法用地时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涉及农用地1252.48平方米,经核对《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全部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据此,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关于协助核实调查情况的复函》、现场图片、测量图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你的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5年9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该事实有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三角执听告〔2025〕495-2号 )、《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2021年9月1日前实施的违法行为罚款标准:可调整农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一般农用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故按2021年9月1日前实施的违法行为罚款标准:可调整农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按25元/平方米执行,一般农用地按15元/平方米执行。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伍佰伍拾叁元柒角(¥29553.7)【图纸编号D04ZKA2025****地块罚款:1076.65平方米×25元/平方米+102.98平方米×15元/平方米+72.85平方米×15元/平方米=26916.25+1544.7+1092.75=29553.7元;总罚款金额为:29553.7元】;
2、退还非法占用的1252.48平方米土地;
3、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252.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5〕49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三角支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