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薛小强
居民身份证:44148119****18****
住址:广东省梅州市****
2025年4月11日,经核查,你(单位)在中山市三角镇泽平街旁经营一家废品回收站。该回收站面积约700平方米,现场堆放有废金属、废塑胶,有电子秤1台,1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废品回收经营。现场,你未能出示该场所的《营业执照》接受检查。
你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25年2月中旬起擅自在上述场所从事废品回收经营,期间回收废品共6000元,还未售出,你未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无照从事废品回收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本单位已于2025年9月2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角执罚告〔2025〕297号)、送达公告等材料为证。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序号,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5〕29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须知要求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 年 11月25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