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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03 分享:

  名称:中山市三角镇阿绍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

  经营者姓名:刘绍英

  居民身份证:51222419****07****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

  因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5〕94号),已于2025年7月6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三角执催字〔2025〕9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