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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08 分享:

粤中三角执催字〔2023〕585号


  名称:中山市三角镇盛互建筑材料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442000MA******80K

  陈剑(居民身份证:5129241976******38)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

  2023年7月25日,你(单位)在金三大道东45号A区1卡之一占用人行道设摊经营装饰材料,现场你未能出示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勘验,你占用人行道经营的面积为101.9平方米。

  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单位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作出了《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3〕585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建行中山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440780352156241035009000000

  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他行市级非税暂收户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