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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赖彩新)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07 分享:

  姓名:赖彩新

  居民身份证:44132219****21****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

  经调查,你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某地块(测量图号:D04QQA20****58)。根据相关测量图纸及资料,该地块占用面积163.69平方米。现场勘验情况如下:地块外围建有围墙,内部已完成硬底化地面163.69平方米,并建有1间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31.98平方米,作厨房用途。经查证,该地块上的围墙、硬底化地面及建筑物系你出资建设,且建设行为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经函询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三分局确认,该地块未办理用地手续。据此,你涉嫌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片、测量图纸、你的身份证、《关于三角镇涉嫌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件协助调查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163.69平方米土地;

  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3.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三角执听告〔2026〕4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