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监督检查,中山市三角镇汇益大药房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中山市三角镇汇益大药房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
序号
企业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综合评定结论
风险控制措施
1
中山市三角镇汇益大药房
粤DA760018912
不符合要求
暂停销售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角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角分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