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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化工园区服务中心章程

信息来源: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化工园区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6-08-20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范本单位行为、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化工园区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福泽路17号之一首层。

第四条  本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仟玖佰肆拾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服务企业、促进发展、保障安全、优化环境”,致力于为高平化工园区内的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推动高平化工园区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共进。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和贯彻上级关于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高平化工园区相关事务的日常管理。

(三)根据产业政策和产业定位,参与园区内招商引资计划的拟订和实施,参与项目招商和管理服务等事务性工作。

(四)参与园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的协调和指导。

(五)协助做好园区内各类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审核、核准或备案等事务性工作。

(六)协助做好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管理等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支部的地位和作用是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高平化工园区服务中心党支部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根据镇人员考核内容进行测评,确定单位绩效考核等次。

(十二)议事会议由本单位负责人召集,须有80%以上工作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同意,由党支部审核通过后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成存档。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是: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高平化工园区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负责任人,主持中心全面工作;中心实行民主决策制度。民主决策会议重大决策前向中心分管领导请示,广泛征求中心工作人员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民主决策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民主决策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工作人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工作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是:对高平化工园区工作享有监督权,有权检举、揭发园区管理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是:积极配合高平化工园区企业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项信息数据资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是: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市委政法委相关规定,按照镇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制定高平化工园区工作事宜,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平化工园区日常管理、企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履行高平化工园区综合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负责高平化工园区相关事务的日常管理。

(二)根据产业政策和产业定位,参与园区内招商引资计划的拟订和实施,参与项目招商和管理服务等事务性工作。

(三)参与园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的协调和指导。

(四)协助做好园区内各类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审核、核准或备案等事务性工作。

(五)协助做好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

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认真抓好本单位内部审计现行制度、办法的清理和修订,以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抓好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单位特点的内部审计程序、业务标准、作业准则、过错责任追究等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水平,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自行决定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应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