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杨佳洪
居民身份证:44062019****06****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
因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三角镇光明村某地块实施硬底化地面并建设两间简易锌铁棚建筑物,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5〕495号),已于2025年12月25日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252.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退还非法占用的1252.48平方米土地;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伍佰伍拾叁元柒角(¥29553.7),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三角执催字〔2025〕49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