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龙旭林
居民身份证:44142419****12****
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2025年9月15日,本机关(单位)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的位于中山市三角镇民安南路旁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是一家废品回收站,面积约1400平方米,现场有电子秤1台,堆放有废金属、废纸皮、废塑胶一批,你正在进行废品回收工作。你未能出示该场所《营业执照》接受检查。经查明,你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24年10月起擅自在上述场所从事废品回收经营,期间共获利8000元,违法所得80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无照从事废品回收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已于2025年11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11月27日、28日作陈述、申辩。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三角执听告〔2025〕713号)、送达录像、《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经复核,本机关(单位)认为你陈述、申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你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5〕7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须知要求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 年2月26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