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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李扬文)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1-06 分享:

  姓名:李扬文

  居民身份证:51302319****02****

  住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

  因你实施了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2〕811号),已于2025年10月22日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14万元,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三角执催字〔2022〕8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6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