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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中山市宝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1-06 分享:

  名称:中山市宝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

  法定代表人:朱理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

  因你(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本机关(单位)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6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5〕26号),已于2025年9月1日通过网上公告方式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网点或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扫码缴纳罚款壹万元整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三角执催字〔2025〕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6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