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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刘德瑞)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0-22 分享:

  姓名:刘德瑞

  居民身份证:41292719****76****

  住址:湖北省荆门市****

  经核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4日在中山市三角镇环镇路以电动三轮车为工具经营早餐。该地点不是指定的集中摆卖场所,现场你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本单位已于2025年4月1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未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角执罚告〔2025〕8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经调查,你使用电动三轮车从事早餐无照流动经营的行为属初次违法。由于你未能提供进货单据及销售台账,因此对你的违法所得不予认定。参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第四大类工商行政管理类第三项第三点“使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如电动车、三轮摩托车、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改装的三轮摩托车)等从事无照流动经营,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5〕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须知要求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8号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2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