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三角镇厚物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
经营者姓名:陈健明
居民身份证:44200019****31****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大道****
经调查,你(单位)截至2024年12月5日仍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已超出规定的报送并公示期限。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证据复制(提取)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本单位已于2025年7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角执罚告〔2025〕41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5〕4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按缴款须知要求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