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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中山市宝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8-01 分享:

  名称:中山市宝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

  法定代表人:朱理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福泽路23号

  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在中山市三角镇福泽路23号巡查时,发现你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现场你单位未能出示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经调查,现场受纳建筑垃圾约1571.07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

  本单位已于2025年6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未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角执罚告〔2025〕2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C208.20.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2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5〕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须知要求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8号窗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