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杨立文
居民身份证:44200019****10****
住所:中山市三角镇****
2025年1月1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中山市三角镇蟠龙村和平北路****南面地块(测量图号:D04Q****24****)进行检查,经现场勘验,该地块上已实施硬底化地基。查阅相关资料及测量图纸,该地块面积为120.03平方米。经询问你,你承认自行出资在该地块上建设地基用于住宅用途,未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经函询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三分局,上述地块未发现有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和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你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关于三角镇涉嫌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件协助调查的复函》、现场图片、测量图纸、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本单位已于2025年4月2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三角执听告〔2025〕13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本单位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0.03平方米土地;
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20.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5〕1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 年6月16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