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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陈雅潮)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12 分享:

  姓名:陈雅潮

  居民身份证:44152219****10****

  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

  2023年5月27日,你与陈某强在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立科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对开路段交接卷烟时,被执法人员查获。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的黑色日产牌轿车(车牌号为粤C GQ***)和中山市三角镇民森南街9号2栋的盈航百货、101房仓库、103房仓库进行检查,分别查获3个品种共7.9条卷烟、12个品种共25条卷烟、7个品种共94条香烟、5个品种共86条卷烟。经查明,上述卷烟属于你所有,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销售卷烟。

  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被缴获的卷烟中,192.9条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条卷烟为真品卷烟。结合广东省中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认定及已查明的销售价,上述被缴获的212.9条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50256.33元,其中192.9条假冒注册且伪劣卷烟价值为42196.33元。另查明,你已销售的卷烟金额为19841元。你被查获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销售卷烟的违法经营额合计70097.33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陈雅潮4份)、《讯问笔录》(陈雅潮6份)、《询问笔录》(5份)及微信聊天记录(含转账记录)截图、陈雅潮手机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现场检查相片、陈雅潮户籍证明、广东省中山市烟草专卖局许可证查询《证明》(2份)、《广东省中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份)、《广东省中山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5份)、《关于2023年5月27日案件烟草专卖品价值情况》(4份)、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综合调查报告》、《广东省中山市烟草专卖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委托书》《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委托单》(4份)、《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4份)、《中山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4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中山二区检刑行意〔2024〕203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山二区检刑不诉〔2024〕318号)等证据证实。

  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你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

  对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零叁拾捌元玖角叁分(¥28038.93)。

  对你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第10序号,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5000元以上,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柒拾捌元伍角叁分(¥16878.53)。

  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执行,拟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玖佰壹拾柒元肆角陆分(¥44917.46)。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三角执听告〔2025〕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郭先生

  联系电话:0760-89936316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 年 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