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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中山市三角镇友燕餐饮店)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12 分享:

  名称:中山市三角镇友燕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

  经营者姓名:肖友彬

  居民身份证:44123019****16****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

  2025年1月13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场所墙壁上张贴有一张宣传“吃羊肉粉的好处”的广告,内容含有“羊肉性味甘温,甘能滋养,温能散寒,具有益气补虚、温中暖下之功,可去湿气、进寒冷、暖肠胃、补元阳,不仅能增强体质和抗病力,而且对虚寒咳喘、肾亏、腹部冷瘤、体虚畏寒、面黄肌瘦、气血两亏、病后或产后身体虚亏等一切虚状均有治疗和补益功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字样。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0月份在淘宝平台网店购进上述广告海报,购进价为36.10元,该广告费用为36.1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肖友彬《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肖友彬身份证复印件、淘宝平台购买海报交易记录截图、举报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羊肉粉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本单位已于2025年5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角执罚告〔2025〕5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元壹角(¥36.1)。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5〕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须知要求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2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