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陈雅潮
居民身份证:44152219****10****
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
2023年5月27日,你与陈某强在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立科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对开路段交接卷烟时,被执法人员查获。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的黑色日产牌轿车(车牌号为粤C GQ***)和中山市三角镇民森南街9号2栋的盈航百货、101房仓库、103房仓库进行检查,分别查获3个品种共7.9条卷烟、12个品种共25条卷烟、7个品种共94条香烟、5个品种共86条卷烟。经查明,上述卷烟属于你所有,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销售卷烟。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被缴获的卷烟中,192.9条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条卷烟为真品卷烟。
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你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讯问笔录》、现场相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三角执责字〔2025〕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郭先生
联系电话:0760-89936316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 年 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