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签发、管理,为群众提供清晰的办理指引,提高办理效率,现将具体办理指引公布如下。
一、签发对象
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二、签发单位
(一)在家、养老服务机构正常死亡;在公共场所、其他场所死亡,对死者死因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其他场所的起始死因有存疑者经公安机关的调查后判定为正常死亡个案;属以上情况的由死亡地点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签发。
(二)在中山市三角医院住院期间死亡、在急诊抢救后死亡、来院途中死亡(含“120”出车或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由中山市三角医院签发。
(三)非正常死亡的,由家属或知情人联系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并签发《死亡证》。(注: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三、办理材料
(一)人口死亡申报单(由签发机构提供空白单,非医疗机构内死亡必须提供)。
(二)死者及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三)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居民健康档案等材料(因疾病死亡者原则上必须提供,因其他原因死亡者尽量提供)。
(四)公安部门证明。若已报警,公安部门排除非正常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
四、温馨提示
(一)如遇新生儿死亡可提交出生证明或母亲生育证、母亲产检病历就诊资料等佐证材料代替死者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原则上,死亡证由死者家属申请办理,因特殊情况死者家属不能前来的,可由死者家属出具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携带死者、死者家属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办书及“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申请办理。
(三)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由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工作单位、当地派出所、居(村)委会等出具死者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死亡证,或参照未知名尸体流程办理死亡证。
1.死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
2.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无法及时取得联系。
3.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表示不愿为死者办理死亡证。
死亡证签发、户籍注销、殡葬单位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