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朱松佳
居民身份证:45242419****06****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因你(单位)于2024年5月13日,在福源路使用粤EX8***小型普通客车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的规定,于2024年9月1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4〕256号),并已于2024年9月26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三角执催字〔2024〕2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银行网点或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扫码缴纳以上罚款。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