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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12 分享:

粤中三角执催字〔2022〕1289号


  姓名:陈明先

  居民身份证:4329231968******13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洪塘营瑶族****

  因你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于2023年10月3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2〕1289号)。该决定已于2023年12月21日公告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0760-89936383

  单位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 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