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646号
名称:中山市精艺电动车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RL4DCXA
经营者姓名:曾嘉尧
居民身份证:4402041984********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77号首层1-2卡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调查。经查明,型号:TDT858Z自由行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编号为:O009161TDT858Z103,当事人对该涉案电动自行车擅自加装电池盒、拆除脚踏板覆盖脚踏板安装孔、加宽后衣架、加长鞍座,使得涉案电动自行车与合格证的车辆总体信息不相符;型号:TDT235Z嘉迪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编号为:I190266TDT235ZG03,当事人对该涉案电动自行车擅自加装电池盒、拆除脚踏板覆盖脚踏板安装孔、加宽后衣架、加长鞍座,使得涉案电动自行车与合格证的车辆总体信息不相符。涉案不合格的型号:TDT858Z自由行电动自行车的进货单价为699元,销售单价为799元;型号:TDT235Z嘉迪电动自行车进货单价为600元,销售单价为719元。上述涉案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计货值为2956元,当事人未销售涉案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故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不合格的型号:TDT858Z自由行电动自行车1辆和型号:TDT235Z嘉迪电动自行车3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协助调查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动自行车收款收据、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当事人于2025年8月28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7号“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956元;
2、没收不合格的型号:TDT858Z自由行电动自行车1辆和型号:TDT235Z嘉迪电动自行车3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