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1113号
姓名:袁典坡
居民身份证:4127241988*******3
住所:河南省太康县马头镇袁******
本机关依法对袁典坡涉嫌从事无照经营塑料厂立案调查。经查明,你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板尾园路段5厂房B栋第1卡开设塑料厂,从事塑料破碎加工的无照经营活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1113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