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1034号
姓名:袁典坡
居民身份证:4127241988*******3
住所:河南省太康县马头镇袁******
本机关依法对袁典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在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板尾园路段5厂房B栋第1卡的塑料破碎加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2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10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