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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966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96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0-11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966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龙城介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0675639W

  负责人:胡文达

  住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11号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沙溪镇龙城介木厂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粤JM9843)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粤JM9843中型厢式货车超限超载配货,从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11号经营场所内运输木板至中山市大涌镇,途经沙溪镇体育路路段时被查获。经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中山港超限检测站检测,上述车辆超限标准11.95吨,实测总重21.72吨,超限9.77吨。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2日《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称重和卸载单、检测单、现场照片、2021年8月18日《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1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的规定;以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第40项的标准,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属于“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适用“较轻”裁量档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沙溪镇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96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