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829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龙城介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0675639W
投资人:胡文达
住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11号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沙溪镇龙城介木厂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1年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从未组织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山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予以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合并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沙溪镇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82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