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864号
姓名:中山市沙溪镇美创制衣厂(柯志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U6AC00
经营场所:中山市沙溪镇康乐中路下泽路段广隆工业大厦1楼1卡及2楼1卡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沙溪镇美创制衣厂(柯志敏)在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在中山市沙溪镇康乐中路下泽路段广隆工业大厦1楼1卡及2楼1卡的服装加工项目在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9日制作的《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2021年8月2日制作的《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二十一条中自由裁量标准中第1点“锅炉规模为10蒸吨/小时以下或者属于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设施的:已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处2万-3万元罚款”的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因你单位已关门且人员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收件人不在中山拒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6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0760-87338103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