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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39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3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8-20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39号


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虞员根

  居民身份证  :3622021971*******3

  住所(地址):江西省丰城市洛市镇源头村*******

  本单位于2021年02月03日对当事人无照流动经营蔬菜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于2021年01月27日,在中山市沙溪镇龙阳路康桥活力城36卡商铺前行车道上利用一辆摩托三轮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蔬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1页,证明现场当事人正在经营,以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无照流动经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相关规定,使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如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改装的三轮摩托车)等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次违法,处以2000元罚款;第三次违法,处以3000元罚款;第四次及以后每次违法,均处以5000元罚款。当事人的行为属初次违法,适用上述处罚裁量标准。

  综上,本单位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仟圆整(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沙溪镇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单位无法将本决定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方式送达,但依然未能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梁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