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355号
中山裕灏纺织有限公司(纪家愈):
本单位于2021年03月26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7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欠缴金额为1695元。以上事实有沙溪镇2017-2019年度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 (截2021年1月7日已申报未缴款名单)、企业登记机读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警告,责令限期缴纳的行政处罚。
因本单位无法将本告知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将本告知书邮寄送达至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的住所地址,但因拒收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