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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473 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47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7-07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473号


中山市宇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单位于2021年4月26日对中山市宇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在中山市沙溪镇濠涌村月山新基工业厂房之一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七条中自由裁量标准中第1点的第(1)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全部建成,污染物经全部处理或转移,但未经验收合格的: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罚款20万-21万元”的标准,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的厂房已拆除,人员去向不明,经现场电话通知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仍拒不到场,本单位无法将《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473 号】直接送达给你单位;其后本单位将该文书邮寄送达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送达地址,因“原书地址不详”和“电话不听”而无法投递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6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可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并可以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以及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