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0〕166 号
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杨成名
身份证:51292919********1X
住所(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康湾路********
本单位依法对杨成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中山市沙溪镇秀山村中山三桥侧(原复合肥厂)的家具加工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于2020年9月开始正式投入生产,且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家具加工的无照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七条中自由裁量标准中第1点第(2)项:“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污染物未经部分处理和部分转移的: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罚款22万-23万元”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罚款 22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沙溪镇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寄出的《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0〕166 号】因当事人拒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