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338号
中山市采明时装有限公司(付廷乾):
本单位于2021年03月25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7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欠缴金额为9589.8元。以上事实有沙溪镇2017-2019年度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 (截2021年1月7日已申报未缴款名单)、企业登记机读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警告,责令限期缴纳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