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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0〕16-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4-28 分享:

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朱金平(原中山市鑫怡五金厂经营者)

  身份证:3603211979*******1

  住所(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琴亭镇

  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中山市沙溪镇岗背村直坑高速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以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五条中自由裁量标准中第1点“环境污染轻微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已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处2万-3万元罚款”的标准,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因本单位无法将本决定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本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将本决定书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但邮件被退回,原因是“人在老家 拒收”。本单位现依法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760- 8733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