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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文号:粤中沙溪执听告〔2020〕1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28 分享:

朱金平(原中山市鑫怡五金厂经营者):

  本单位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中山市沙溪镇岗背村直坑高速口,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 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 年修订版)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五条中自由裁量标准中第 1 点“环境污染轻微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已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处2万-3万元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圆整,¥:20000 元。

  因你(单位)已搬离案发经营场所.本单位无法将本文书直接送达给你(单位);本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但邮件被退回,原因是“迁移新址不明,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因本单位无法将本文书以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至你(单位),现依法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并可以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以及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760- 8733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