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中市监食药沙溪处[2020]331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0年10月13日,中山市沙溪镇太宁药房的企业负责人洪江、2015年11月23日负责该药店递交的《药品经营许可(零售)、GSP认证新办申请》的申请材料的办证中介江贤龙、该药店实际经营者阙剑波到我单位接受询问。阙剑波称,文维升(男,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70)是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店验收时担任处方审核员和验收员。阙剑波称,该店对文维升于2011年7月1日至今在珠海某一卫生站从事医生工作且一直在职在岗的情况不清楚,没问过文维升的工作情况,当时只是想找个执业药师来达到发证要求。阙剑波称,文维升只在审批时现场验收的时候来过该店,实际上一直没有到该店上过班,没有给文维升购买社保,文维升的注册证只在办证的时候注册了一次,后来就没有再注册到该店。阙剑波称,该店知道文维升不能到岗,但不清楚文维升是否在其他单位工作。我分局提取2015年11月23日中山市沙溪镇太宁药房递交的《药品经营许可(零售)、GSP认证新办申请》的相关材料中,文维升的个人简历主要工作经历“2015年07月至今 中山市沙溪镇太宁药房”,并未提及他在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大海环村卫生站从事医生工作的事实,此份个人简历属于虚假材料。 |
处罚依据: |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八十二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沙溪镇太宁药房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05530237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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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洪江 |
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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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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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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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吊销中山市沙溪镇太宁药房药品经营许可; 2.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申请; 3.处罚款:100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9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0 |
公示截止期: | 2099-12-30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575120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沙溪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420007491687025 |
数据上传时间: | 2020-11-1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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