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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 中(沙)环罚催字〔2020〕01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6-09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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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对你(单位)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沙)环罚字〔2019〕094号),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元),并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沙)环罚催字〔2020〕0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9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沙溪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李小姐

  电话:0760-87793610            传真:0760-8733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