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乾洲(身份证号码:445224**********11):
原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对你(单位)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当罚字No.0000751号),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正(¥500元),并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沙)环罚催字〔2020〕0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沙溪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李小姐
电话:0760-87793610 传真:0760-87330145